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叶德宝 □楼润苗)近日,记者从浙江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自从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金华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以来,已有多家企业收到因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处罚告知。

据悉,2022年9月7日,金华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不锈钢复合材料和复合钢锅,检查时正在生产,现场危废仓库内贮存有废机油及废机油桶,但废机油收集桶及废机油桶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2022年9月7日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企业于当日就按照规定在废机油收集桶及废机油桶上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于2022年9月8日向婺城分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鉴于该企业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影响,符合《金华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第十五项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婺城分局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另外,兰溪市也有相似案例。2022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对兰溪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从事电镀加工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于运行状态,当日废水排放量为496.8吨,纳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标排口采集水样送检,经兰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标排口pH值9.1,不符合DB33/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8月9日,兰溪分局对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8月10日,执法人员对企业排水水样再次采样监测符合排放标准。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pH值超标在±0.5以内,符合《金华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中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第十三项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兰溪分局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这份《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令人意外,给我们企业提供了一次改过机会,更是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没想到执法这么人性化。我们真诚接受教育和批评,今后一定会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绝不再犯这样的错误。”一位接受处罚的企业主这样对执法人员说。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表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彰显了执法温度,让企业在生态环境“有温度的执法”氛围中,获得容错纠错机制和发展空间,是在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积极探索,是柔性执法的纵深推进,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助企纾困稳增长促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促进环境执法真正达到法律效果、环境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将积极转变执法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大力推行分类执法、差异化监管,认真用好“首违不罚”制度,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同时采取事后核查、跟进引导等方式,形成工作闭环,推动精准执法和柔性执法工作机制长效化、体系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市场主体提供健康成长的空间,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持续推动经济增长。
编辑:叶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