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马佳丽)从中央到地方历来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中小学择校乱收费、有偿补课等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明显遏制,但近年来教育乱收费问题仍屡有发生。
近日,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修订了《浙江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对违规收费主体及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了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试行)》是在日常督导、定期检查、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强化问责机制,通过搭起一条看得见的“高压线”,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办法(试行)》中所称“教育收费”,是指依法应当事先经过一级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或者各级政府及其授权的机关下发的相关文件明确的教育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那么,哪些“教育收费”是违规收费行为呢?根据违规收费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违规行为。主要是擅自设立、批准或拆解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乱罚款、强制保险、强行捐资以及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款、摊派;对所属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
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或标准;违规使用票据;收取代收费获取差价;变相收取与入学或毕业后升学承诺等挂钩的“捐资款”“赞助款”“择校费”“占位费”;违规跨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以家委会(含班委会)名义乱收费;违反规定调整收费标准等情形。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同时,对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特殊违规收费情形作了明确。
三是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主要是截留、挤占、挪用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情形。
如若违法该《办法(试行)》,各级行政机关、学校及其负责人(或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按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编辑:马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