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马佳丽 口文泽林) 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升级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出台《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4月20日,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轻违免罚轻罚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现场推进活动上了解到,一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依法处罚和过罚相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共办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案件2600余件,减轻处罚案件3400余件,共减免金额约1.6亿余元,为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和壮大,创造了更加开放、更加包容的市场环境。

据悉,早在2019年,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包容审慎的监管氛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浙江省司法厅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对67项违法行为实行附条件免罚。
2022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出台《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两清单”),对涉及商事主体监管、广告监管、网络交易监管、价格监管、知识产权监管、产品质量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不正当竞争监管等八个领域共46个事项实施轻违免罚轻罚。
2022年6月,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发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1年底购进并用于施工经营的科顺牌防水卷材,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考虑到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观上不知道采购施工经营的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和进货发票,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据《办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022年6月,文成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某餐饮店经营场所内销售的肉串、玉米等食品,无公示食品价格牌,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菜单价目表,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明码标价的食品价值不大,且及时向投诉人道歉取得谅解,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办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据统计,一年来,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共依据《办法》和两清单实施免罚轻罚6000余件,已为市场主体减免金额约1.6亿元。
今年初,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联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在更大范围统一执法尺度,惠及市场主体。
现场推进活动还发布了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5个、减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5个。
“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处罚和过罚相当,避免处罚畸轻畸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包容审慎,依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提升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宽严相济,实现法治效应与社会效应的有机统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布这些案例,希望进一步指导全省继续做好市场监管领域轻违免罚轻罚工作。
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升级版,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马不停蹄”。本次现场推进活动中,浙江省、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围绕正在制定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五个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进行研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制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既是对全省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有关经验的总结和提升,也标志着我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迈入新台阶,在当前更是大力贯彻落实我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一项具体举措。”下一步,该局将及时出台办法,并依据办法加快推动全省系统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提供制度保障。
编辑:马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