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网全新改版上线!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主办
消费日报
移动版
消费日报
微信
官方微博
官方抖音
当前位置: 海南播报> 法治之窗> 详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铁拳”行动第四批查办的典型案例

时间:2023-09-26 16:21来源:消费日报网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郑红梅 □ 吴坤霖)按照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部署,海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查办了一批使用超期及腐蚀严重气瓶充装、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燃气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类型的违法案件(2023“铁拳”行动第四批)。现将民生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三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公司供气站使用超期及腐蚀严重气瓶充装案

  2023年7月27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三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公司供气站使用超期及腐蚀严重气瓶充装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8万元。

  2023年5月22日,根据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对三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公司供气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站内一辆面包车内搭载充装完成的液化石油气瓶。经对车上的气瓶进行检查,发现1个腐蚀严重的气瓶及5个超期气瓶。上述6个气瓶的规格型号为YSP-35.5,气瓶内均充装有液化石油气,其中编号为1150822的气瓶使用期限为2013.08-2021.08;编号为0390506的气瓶使用年限为2013.02-2021.02;编号为0810968的气瓶使用年限为2013.08-2021.08;编号为135-348的气瓶使用年限为2013.04-2021.03;编号为253-603的气瓶使用年限为2014.08-2022.07;编号为05037696的气瓶使用期限为2020-2028,虽然该气瓶还在使用年限内,但已经严重腐蚀。上述气瓶中有5个属超过规定使用年限,1个气瓶严重腐蚀,均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属禁止充装的不合格气瓶。当事人的充装前检查人员未检查到上述气瓶存在的问题,并且未对上述气瓶做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作业人员充装了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上述6个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燃气压力管道)案

  2023年2月15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南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燃气压力管道)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2022年5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儋州市八一糖厂椰诚加油站旁海南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燃气压力管道(八一糖厂项目市政中压工程)进行检查,发现八一糖厂椰诚加油站旁的点供站内燃气压力管道一条,长度为1232.3米,直径大小63mm-90mm-110mm。主要负责八一糖厂、糖厂北路湖畔雅苑、百合巷小区、糖厂北路小区、市场小区、教师楼小区、杜鹃巷小区、海棠巷小区、招待所小区、牡丹巷小区、红梅巷小区等八一糖厂周边商住小区的燃气供给。上述压力管道未取得监督检验报告,其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保亭供气站使用超期气瓶案

  2023年8月11日,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保亭供气站使用超期气瓶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保亭供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充装站充装的一瓶贴有“气体充装合格证”(编号:0077535)的液化石油气瓶是超出使用年限气瓶。该液化石油气瓶(出厂编号:0570997,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检测日期为2018年5月,有效期至2022年5月),由该充装站充装工王振声对该超期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并在充装完成后贴上“气体充装合格证”(编号:0077535),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海南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天然气压力管道案

  2022年11月17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海南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天然气压力管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万元。

  2022年6月8日,根据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线索核查,发现燃气输送“流量计表”上读数为 :总量27326.8373m³;在乌烈镇长塘村周求利(身份证为460031195412275215)用户家里的“LNG.IC卡表”上读数为151.70m³,在乌烈镇乌烈村5区林瑞庚(身份证为460031197502135258)用户家里的“LNG.IC卡表”上读数为101.38m³;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乌烈市政中压管道和长塘中压管道监检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在乌烈镇设有“昌江县乌烈镇LNG瓶组站气化站”供气总站,该LNG汽化站共分支5条中压燃气管道,3条已使用,2条未使用。但当事人未申请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郑家育(定安定城家育加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4月17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郑家育(定安定城家育加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0.99万元、罚款4.4万元。

  2022年10月10日,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进行了液化石油气监督抽检(进货日期:2022-10-9),出具了该批次抽检产品检验报告书(QZJ2022HG0321),判断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3月3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根据询问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产品10吨,购进价格是0.781万元/吨,10吨共7.81万元,销售价格是8.8元/kg(0.88万元/吨),10吨共销售了8.8万元,违法所得为0.99万元。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陵水光坡顺发五金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1月9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陵水光坡顺发五金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230元。

  2022年10月24日,根据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经执法人员调查,2022年5月26日当事人从万顺红宇百货批发商城的推销员朱乃忠购进2台家用燃气灶具,购进价格为70元/台,销售价格为115元/台。2022年5月26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经嘉兴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产品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燃气导管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依据《2020年海南省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一家五金店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2年12月21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儋州那大一家五金店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13个、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800元。

  2022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存放有标示为慈溪锐溪阀门有限公司生产的“胜-美®JYT-0.6型调压器”(型号:SM-D1,执行标准:GB35844-2018,检验报告编号:QGW20201700)12个、“胜-美®JYT-0.6型调压器”(型号:SM-A1,执行标准:GB35844-2018,检验报告编号:QGW20201700)1个。上述调压器调节部件未封固,且无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不符合GB35844-2018标准要求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琼海嘉积老伍庆峰瓷器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具案

  2022年7月12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琼海嘉积老伍庆峰瓷器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具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12台、没收违法所得206元、罚款2390元。

  2022年6月16日,根据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到琼海嘉积老伍庆峰瓷器店核实情况,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电磁炉无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家用燃气具产品无生产企业信息。当事人销售了该批次不合格的电磁炉2台(“小霸王”型号WJX-2266炉体本体标注型号WJX-188的电磁炉1台、“小霸王”型号WJX-X6的电磁炉1台),违法所得20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金东达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案

  2022年12月2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南金东达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2台、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3192元。

  2022年12月1日,海南金东达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购买JSD-12KW 高清包边玻璃(花开富贵)4台,JSD-12W 银拉丝 V16B 3台,购买单价都为260元,销售价格都为380元,至案发日销售了5台,剩下的2台作为备样被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口美兰天天来五金建材商行销售不合格家用低压燃气软管案

  2023年8月1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口美兰天天来五金建材商行销售不合格家用低压燃气软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4捆、没收违法所得114元、罚款2250元。

  2023年6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口美兰天天来五金建材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商行发现待售的下列产品:1.锋星牌家用低压燃气软管 26 米(1 捆长 50 米,已销售 24 米,橙色),规格9mm,该软管未标明生产厂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无产品合格证;2.美的顺源高级家用软管(橙色)2 捆,规格9mm,该软管未标明生产厂厂址;3.美的加力钢丝纤维防爆胶管(黑色)21.6 米,规格ɸ10mm,该防爆软管未标明生产厂厂址,无产品合格证。当事人不能提供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符明强(万宁万城丰年电器商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案

  2023年9月19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符明强(万宁万城丰年电器商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2265.6元。

  2023年3月20日,根据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对符明强(万宁万城丰年电器商行)进行核查,发现:1.当事人购进的皇冠145带熄火jzy-B单灶(生产日期:2022年4月1日,产品型号:JZY-B),购进2台,退回1台给供应商,1台已售出,经嘉兴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2.购进的皇冠A802液化气双炉(生产日期:2021年12月31日,产品型号:JZY-A2),购进2台,退回1台给供应商,1台已售出,经嘉兴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热负荷、燃气导管项目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3.厨电带熄火JZY_LYT01单灶(生产日期:2022年3月15日,产品型号:JZY_LYT1)经嘉兴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燃气导管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海南省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的进货票据、退货单,但无法提供合格证、资质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屯昌屯城恒昌电器商行销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2年12月13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屯昌屯城恒昌电器商行销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2个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没收违法所得2288元、罚款6000元。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所对屯昌屯城恒昌电器商行开展监督抽样,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海南95号。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被判定严重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报警动作值试验、方位试验、高温(运行)试验、低温(运行)试验、恒定湿度(运行)试验、报警重复性试验、跌落试验”。检验报告编号:JZ220206TJ0010。2022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清点货单发现该店库存2个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财物(2个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扣押(屯市监实强〔2022〕65号)。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批量为20个,库存2个,销售14个,抽样员以购样的形式购买2个,复检抽样2个(生产厂家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接收检验报告15日内提出复检,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一致,检验报告编号:BJQ-JSY-202210-00023),当事人违法所得共22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编辑:郑红梅

消费日报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消费日报网”或“来源:《消费日报》 ”或带有本网及“消费日报”标识(含LOGO、水印等)的所有形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其著作权均归消费日报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单位或个人未经消费日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链接、转贴、复制或使用。经书面授权使用者,应在下载使用时显著注明“稿件来源:消费日报网”,并不得对内容做任何实质性修改或删减。违者,消费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消费日报》通过本网发布的作品,消费日报社受著作权人委托,禁止任何媒体、网站、单位或个人未经书面授权以任何形式转载或使用。
3、本网未标有“来源:消费日报网”或“来源:《消费日报》”或未带有本网及“消费日报”标识(含LOGO、水印等)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或使用该等内容时,必须完整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行承担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消费日报网”或以其他方式冒用本网名义,消费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人来电、来函与本网联系。
4、未经消费日报社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冒用本网名义进行信息转载、发布或其他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亦不得以本网名义转载来源不规范或版权存疑的信息。对前述行为,消费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因系统维护、升级或服务器迁移等原因需暂停本网服务的,本网将事先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予以告知。因网络线路故障、第三方服务商问题、通讯运营商原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非本网所能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或数据损失,本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6、鉴于本网转载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且该转载未获得授权,请及时与本网联系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本网在核实后将依法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7、联系邮箱:xfrbw218@163.com 电话:010-67604554
8、本声明(含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归消费日报社所有,如有修订以本网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