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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3-11-17 15:40来源:消费日报网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叶德宝 □ 虞倩)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11月17日,《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此次《条例》的修订对于完善科技领域法规体系,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推进浙江省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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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在主要内容上突出了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提升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质效、发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服务功能、因地制宜探索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模式、全方位优化创新生态等方面。

科研人员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和宝贵资源,近年来,浙江始终坚持人才和科技创新协同发力、同频共振,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了专章部署,新增了“构建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深化科技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优化科技人才服务保障”等内容,旨在形成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着眼于贯彻实施《条例》,浙江省高校将加大基础人才培养力度,持续扩大本科及以上人才培养规模,为科技进步培养更多后备力量。同时按照“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生产一线实际需求,有组织地开展科研创新和技术攻关,促进科教融汇、产教融合。此外,《条例》就引才、育才、用才还作出了专门规定,并提出了许多激励创新创造、扩大科研自主的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针对一直以来存在的制约科技成果难题,《条例》作出了以下创新性规定:一是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应当约定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约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公开发布并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实施。二是将先试用后转化制度法定化,支持企业承接转化科技成果。三是优化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管理方式,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推动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同时,科技创新能力的系统提升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全方位优化创新生态,《条例》在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探索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政府设立的科技创新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容错机制,建立覆盖不同阶段投资类型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科研风险,并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承担方面的容错免责机制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条例》是浙江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性作用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科技厅厅长高鹰忠表示,下一步,浙江将系统谋划省域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等,坚持以创新深化为战略核心,迭代升级“315”省域科技创新体系,扎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工作,在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上走在前列。

编辑:叶德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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