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网全新改版上线!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主办
消费日报
移动版
消费日报
微信
官方微博
官方抖音
当前位置: 海南播报> 法治之窗> 详情

三亚公布7起旅游市场领域典型案例 最高罚60万元

时间:2024-02-07 14:05来源:消费日报网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郑红梅)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行业领域秩序,保障和维护各行业领域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近年来,三亚持续加大对旅游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近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社会公布7起旅游市场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1:海南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案

  海南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864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市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11月16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缴纳罚没款109864元,加处罚款100000元,共计执行金额209864元,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裁定对执行金额准予执行。

  案例2:三亚某餐馆从事不正当竞争案

  三亚某餐馆恶意编造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综合执法局对该店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市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11月29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300000元以及加处罚款300000元,共计执行金额600000元,该案已执行到位。

  案例3:海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案

  海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雇佣杨某某作为导游全程陪同游客进行讲解,杨某某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作出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均已主动缴纳罚款,该案已执行到位。

  案例4:三亚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三亚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市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12月1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缴纳罚没款20168元以及加处罚款19999元,共计执行金额40167元,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裁定对执行金额准予执行。

  案例5:三亚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案

  三亚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开展游泳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市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11月27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缴纳罚款30000元,加处罚款29999元,共计执行金额59999元,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裁定对执行金额准予执行。

  案例6:海南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

  海南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的情况下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市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3月17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缴纳罚款4000元以及加处罚款4000元,共计执行金额8000元,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裁定对执行金额准予执行。

  案例7:向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车汽车经营活动案

  向某某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擅自招揽乘客非法营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市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市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11月15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缴纳罚款5000元以及加处罚款5000元,共计执行金额10000元,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裁定对执行金额准予执行。


编辑:郑红梅

消费日报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消费日报网”或“来源:《消费日报》 ”或带有本网及“消费日报”标识(含LOGO、水印等)的所有形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其著作权均归消费日报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单位或个人未经消费日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链接、转贴、复制或使用。经书面授权使用者,应在下载使用时显著注明“稿件来源:消费日报网”,并不得对内容做任何实质性修改或删减。违者,消费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消费日报》通过本网发布的作品,消费日报社受著作权人委托,禁止任何媒体、网站、单位或个人未经书面授权以任何形式转载或使用。
3、本网未标有“来源:消费日报网”或“来源:《消费日报》”或未带有本网及“消费日报”标识(含LOGO、水印等)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或使用该等内容时,必须完整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行承担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消费日报网”或以其他方式冒用本网名义,消费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人来电、来函与本网联系。
4、未经消费日报社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冒用本网名义进行信息转载、发布或其他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亦不得以本网名义转载来源不规范或版权存疑的信息。对前述行为,消费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因系统维护、升级或服务器迁移等原因需暂停本网服务的,本网将事先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予以告知。因网络线路故障、第三方服务商问题、通讯运营商原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非本网所能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或数据损失,本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6、鉴于本网转载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且该转载未获得授权,请及时与本网联系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本网在核实后将依法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7、联系邮箱:xfrbw218@163.com 电话:010-67604554
8、本声明(含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归消费日报社所有,如有修订以本网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