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刘自昌)为规范山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开展,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0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是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是数据处理者,即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获取、存储、加工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数据处理者享有对已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集合的持有、使用、经营、收益等合法权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诚实信用、促进流通的原则。
《管理办法》要求登记机构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并明确了形式审查中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况。这几种情况包括:登记前未进行数据集合存证或公证,提交的申请材料无法证明数据来源合法,数据处理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登记对象存在未解决的数据权属诉讼纠纷,申请人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
《管理办法》指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登记主体持有相应数据的证明,可作为数据交易流通、收益分配、质押融资、权益保护的权属依据。发展改革、工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数据、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信息的共享机制,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数据价值化等工作中的运用。
编辑:刘自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