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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创论——自主创新驱动企业转型升级 连载一百五十三

时间:2024-08-09 18:02来源:消费日报网

(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家队伍不断壮大,一批素质过硬、敢于担当的企业家脱颖而出。但也要看到,企业家的改革发展环境还不完善,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优秀企业家还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企业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1)在立法方面,健全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必须以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基础,用透明的法治环境稳定预期,以确保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1)应当明确企业家的法律地位。中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对企业家作出法律界定。中央有关改革文件提出,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但对什么是职业经理人?什么是企业家?二者有哪些联系和区别,并没有作出界定。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应当首先明确企业家的概念和范围,明确企业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2)应当鼓励企业家“敢为天下先,爱拼才会赢。”的精神。企业家精神是指被企业家群体和社会普遍认同,由企业家践行的价值取向和精神特质。法律法规应当充分尊重、保护并发挥企业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积极与主体作用,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例如创新精神、冒险精神、担当精神、责任精神、奉献精神等,为企业家进一步松绑,减少微观干预,更多从激励企业家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台相应规定,正如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提出,为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要进一步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让企业家真正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决策者,成为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键力量。

(3)应当完善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规定。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然而,侵占、哄抢、破坏、扣押、冻结、没收等侵害企业家财产权的事例时有发生。企业家的人身权也更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现实中企业家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等受到侵犯的案例也经常出现。因此,在立法中应当细化维护企业家的正当权益和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4)应当充实发展企业家人才市场的规定。参照国际上通用的职业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制定符合国情的企业家职业规范,发展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引导可能成为企业家的职业经理人选拔市场化,以市场经济规律促进企业与企业家供需双方合理流动,通过市场机制来选拔、培养、吸纳或淘汰企业职业经理人,为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家自主择业、施展才华提供渠道、条件和更广阔的平台,实现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家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家经营业绩档案制度和人才数据库,为用人企业和待聘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家的双向选择提供服务,方便企业自主地选择合适的职业经理人,降低寻找的交易成本;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进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家供给,提高企业家素质。

(5)应当积极听取企业家在政府经济决策与完善法律制度方面的意见。企业家是经济主战场一线的指挥官,是在炮火硝烟中成长起来的先锋,他们对市场、对趋势、对竞争对手及自己有更实际、更直接、更深刻地体验与把握。政府经济决策是引导和服务于市场,作用于企业和企业家的显性力量。因此,听取企业家对政府经济决策的咨询意见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是保障政府部门决策质量与效益的重要支撑。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靠立法者或专家学者,而且要依靠群众的智慧,集思广益,充分商讨,广泛吸取企业家的意见,协商采纳企业和企业家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与工商联的意见和建议,才能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完善企业家激励约束机制,既要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家内部激励和约束;也要发挥市场、法律作用,加强对企业家的外部激励和约束。

2)在司法和监督方面,筑牢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公正基础。

公正是司法和司法监督的生命线。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和守法的社会环境,才能给企业家以定心丸,激发企业家的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

(1)通过公正的司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司法满意的评价标准是公正。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实现司法公正,就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坚守住法律底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灵活经营与犯罪、企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问题,妥善处理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类“灰色地带”问题。应当加强对恶意毁谤、造谣诬陷、故意罗织罪名侵害企业家合法利益,以及采取暴力手段侵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2)通过公正的检察监督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司法领域践行执政为民宗旨、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有的司法机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突出;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有的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败坏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而且严重损害了企业家的利益,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就是完善司法、检察与监督工作机制,规范和约束司法权的行使,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司法机关在涉及企业家的案件中公正、公平、公开。

(3)通过公正的行政执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近些年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有的执法乱作为、变通执法、选择执法、人情执法、钓鱼执法以及以罚款创收为目的的小团体利益驱动执法。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同事不同罚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已经成为行政执法领域企业家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必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规范职责配置和执法行为,强化权力监督和责任追究,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规范涉企行政行为,依法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编辑:刘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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