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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发布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12-13 14:16来源:消费日报网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刘自昌)12月13日,记者从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山西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收费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服务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保持相对稳定。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开展价格调查,选取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履行征求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审议等程序。

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依法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也可采取预收费方式,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电梯运行维护费属于物业服务收费范围。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区别不同楼层及使用情况,制定合理差价。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管理,收取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收费范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属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编辑:刘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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