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网全新改版上线!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主办
消费日报
移动版
消费日报
微信
官方微博
官方抖音
当前位置: 发现山西> 综合新闻> 详情

山西新规:3月1日起,城市道路挖掘收费有“标”可循

时间:2025-03-05 14:45来源:消费日报网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刘自昌)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管理,遏制道路"开膛破肚"乱象,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山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明确自3月1日起,全省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内所有市政道路的挖掘行为将执行统一修复收费政策,有效期为5年。

《收费标准》明确,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竣工实际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竣工实际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冬季供暖期,原则上不得挖掘城市道路。违反前款规定进行道路开挖的,除公益抢修外,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情形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用:竣工后一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3倍收取;竣工后第二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2.5倍收取;竣工后第三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2倍收取;竣工后第四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1.5倍收取;竣工后第五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1.2倍收取。在城市道路横向埋设管线时,应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开挖,挖掘修复费按照执行标准的1.5倍进行收取。规定情形同时存在的,应当分别计算后累加收取挖掘修复费用。

此外,考虑到山西省地域广阔,不同地区在地域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收费标准》在制定时也充分体现了灵活性和适应性。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执行标准的0.9倍至1.1倍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当地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系数。


编辑:刘自昌

消费日报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消费日报网”或“来源:《消费日报》 ”或带有本网及“消费日报”标识(含LOGO、水印等)的所有形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其著作权均归消费日报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单位或个人未经消费日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链接、转贴、复制或使用。经书面授权使用者,应在下载使用时显著注明“稿件来源:消费日报网”,并不得对内容做任何实质性修改或删减。违者,消费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消费日报》通过本网发布的作品,消费日报社受著作权人委托,禁止任何媒体、网站、单位或个人未经书面授权以任何形式转载或使用。
3、本网未标有“来源:消费日报网”或“来源:《消费日报》”或未带有本网及“消费日报”标识(含LOGO、水印等)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或使用该等内容时,必须完整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行承担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消费日报网”或以其他方式冒用本网名义,消费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人来电、来函与本网联系。
4、未经消费日报社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冒用本网名义进行信息转载、发布或其他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亦不得以本网名义转载来源不规范或版权存疑的信息。对前述行为,消费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因系统维护、升级或服务器迁移等原因需暂停本网服务的,本网将事先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予以告知。因网络线路故障、第三方服务商问题、通讯运营商原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非本网所能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或数据损失,本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6、鉴于本网转载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且该转载未获得授权,请及时与本网联系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本网在核实后将依法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7、联系邮箱:xfrbw218@163.com 电话:010-67604554
8、本声明(含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归消费日报社所有,如有修订以本网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