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刘自昌)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管理,遏制道路"开膛破肚"乱象,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山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明确自3月1日起,全省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内所有市政道路的挖掘行为将执行统一修复收费政策,有效期为5年。
《收费标准》明确,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竣工实际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竣工实际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冬季供暖期,原则上不得挖掘城市道路。违反前款规定进行道路开挖的,除公益抢修外,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情形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用:竣工后一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3倍收取;竣工后第二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2.5倍收取;竣工后第三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2倍收取;竣工后第四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1.5倍收取;竣工后第五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1.2倍收取。在城市道路横向埋设管线时,应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开挖,挖掘修复费按照执行标准的1.5倍进行收取。规定情形同时存在的,应当分别计算后累加收取挖掘修复费用。
此外,考虑到山西省地域广阔,不同地区在地域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收费标准》在制定时也充分体现了灵活性和适应性。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执行标准的0.9倍至1.1倍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当地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系数。
编辑:刘自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