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刘自昌)近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山西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及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推进药品全流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并明确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的采集应用要求,旨在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方案》提出,通过“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方式,建立覆盖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的全品种全过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形成完整的药品追溯数据链。到2025年12月31日,全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须实现所有赋码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达到100%(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等特殊药品除外),疫苗流通和接种单位也需实现100%扫码和数据上传。
《方案》明确,全省各统筹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2025年3月15日起在销售医保药品时,必须采集并向医保信息平台上传追溯信息;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自2025年4月15日起、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自2025年5月15日起、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自2025年6月15日起,在销售医保药品时,必须全流程采集上传药品的购进、使用、库存以及追溯码等信息。
此外,《方案》还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相关工作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
编辑:刘自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