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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胖东来诉网红案谈消费者网络维权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5-06-04 18:00来源:消费日报网

2025年5月,河南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胖东来诉网红段某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该案被告段某通过其粉丝量超过130万的抖音账号发布视频,称其在胖东来购买红色内裤后出现过敏反应,投诉商品“严重掉色”、“致敏危害健康”,视频播放量迅速突破1200万次,引发胖东来品牌信任危机。企业随即下架涉事商品并委托两家机构检测,结果均显示商品符合国家标准,段某过敏反应与红内裤无关联关系。法院认定:段某作为具有公共影响力的自媒体从业者,在未履行基本核实义务情况下发布贬损性言论,主观过错明显;视频传播直接导致胖东来社会评价降低、商品下架损失及检测支出,构成名誉侵权。法院判令段某在抖音账号连续30日置顶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段某已经通过网络进行了公开道歉。

类似案例近年来屡屡发生,法院通过判决向消费者网络维权发出提醒:脱离事实依据的“情绪化网络维权”,可能转化为侵权行为,需承担公开道歉及巨额赔偿责任。那么,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准备通过网络维权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才能避免类似的法律风险?对此,我们邀请律媒英才法律团队创始人韩俊杰主任进行专业的分析。韩俊杰主任拥有主任记者的新闻专业高级职称,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担任多家知名企业法务总监,有近30年的媒体服务和法律服务经验。2015年起韩俊杰主任创建“律媒英才”团队,联合全国资深律师与资深媒体人,并整合法律专家、全国人大代表等专业人士,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媒体服务,10年来已办理了众多成功的案例。

一、消费者因网络不当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的败诉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韩俊杰主任表示,除胖东来案外,近年来消费者因网络不当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的败诉案件呈现三大司法裁判规律:

言论真实性是责任认定的核心标准。在黑龙江某科技公司诉消费者马某案(2024年)中,马某因农机设备退换货纠纷,在抖音发布质量问题视频并配文“黑心商家专坑农民”。法院经审理发现马某无法提供产品缺陷证据,且文本中含“专坑农民”等侮辱性表述,判令其在微信朋友圈连续三日公开道歉。判决书特别强调:“消费者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但对商品作出'伪劣'、'骗局'等负面定性必须基于客观证据。”

传播场域的公共属性认定范围扩大。当前司法实践已将微博、抖音等公开平台,以及微信群、朋友圈等半私密空间均纳入“可能造成企业社会评价降低”的场域范畴。典型案例如某文化创意公司诉离职员工案(2022年):该员工因劳资纠纷在300人微信群中多次称公司为“骗子公司”,法院认定群内人员关系链具有扩散可能性,相关言论导致企业商业信誉受损,构成侵权。

第三,特殊身份者需负担更高注意义务。对于职业测评人、自媒体博主等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主体,法院对其言行设置更严格标准。2025年某汽车制造商诉测评人马某案中,马某在未实际测试情况下于社交媒体发布“车辆制动失效”的结论,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商誉损失12万元。判决指出:“测评主体通过专业身份获取公众信任,其言论应当较普通消费者承担更高审慎义务。”

二、认定消费者网络言论构成名誉侵权需同时满足四重要件

韩俊杰主任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及司法实践,认定消费者网络言论构成名誉侵权需同时满足四重要件:

第一,行为具备违法性。包括三类典型情形:使用“骗子”、“黑心”等侮辱性词汇贬损企业人格;捏造或歪曲事实如虚构产品质量问题;在无依据情况下直接定性商品为“伪劣”、“不合格”。胖东来案中段某声称“掉色致敏”却拒绝企业送检建议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未尽基本验证义务。

第二,损害结果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司法通过客观化标准判断损害存在,如商品销量骤降、合作方解约、为消除影响支出的检测公证费用等。在淄博某托育机构诉家长案中,家长在抖音散布“虐待儿童”视频导致学员退费率达37%,该数据成为认定商誉损害的关键证据。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需证明负面言论直接引发企业社会评价降低。胖东来案中,企业提交的百度指数显示品牌搜索负面关联词增长320%,法院据此确认视频传播与商誉损害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捏事实,或过失状态下的未合理核实。值得关注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年发布的《涉网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指出:超过83%的消费者败诉案件源于“情绪宣泄超越事实核查”的过失侵权。

三、从删帖道歉到高额赔偿的法律

韩俊杰主任分析表示,实践中,司法机关根据侵权严重性采取阶梯式责任判定。基础救济措施通常包括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在同等传播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在胖东来案中,法院特别要求道歉视频须在段某抖音账号置顶显示30日;山东某母婴品牌诉消费者案则判令被告在曾发布不实言论的15个妈妈群中逐一发布道歉声明。

经济赔偿责任呈现惩罚性特征。赔偿范围包含三部分:直接经济损失,如商品下架损失、检测公证费用。胖东来获赔的40万元中包含14.3万元检测费和6万元律师费;间接商誉损失按企业规模、侵权影响范围计算。在彩虹星球诉消费者案中,法院参考企业近三年平均利润率,以涉诉商品销售额降低额作为赔偿基数;合理维权成本包括电子数据存证费、律师费等。在浙江某茶企诉博主案中,企业为固定抖音短视频证据支出的区块链时间戳认证费(2800元)获全额支持。值得警醒的是,2025年苏州中院终审的某医疗器械案中,消费者因在知乎发布不实“医疗事故”帖文被判赔126万元,创同类案件赔偿新高。

四、消费者网络维权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如何避免维权行为转化为侵权风险?韩俊杰主任建议消费者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建立多重验证机制。保存原始商品及包装(最好未开封状态),通过手机视频记录商品问题细节;医学投诉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过敏源检测报告;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存证平台”固定证据链。在胖东来案中,段某败诉关键因素正是其未对既往荨麻疹病史与涉诉商品的关联性进行医学验证。

第二,表述严守“三不原则”。不捏造加工事实;不对商品作无依据定性(禁用“伪劣”、“毒害”等结论性词汇);不使用人格侮辱表述。可陈述客观现象如“我购买该食品后出现腹泻”,但禁止直接宣称“商家售卖变质食品”。如遇平台客服推诿,应按《电子商务法》第61条规定书面要求平台提供经营者信息,避免通过网络施压解决纠纷。

第三,善用多元救济渠道。通过12315平台同步向企业注册地、商品销售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可要求启动产品质量抽检;证据充分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赔偿;涉及金额超过5000元的纠纷可通过“移动微法院”在线立案。北京互联网法院数据显示,2025年通过官方渠道维权的消费者胜诉率达68%,而自行发布负面评价后反诉的消费者败诉率高达93%。

韩俊杰主任说:“法律始终保护基于事实的批评,但也不纵容以维权为名义的伤害。广大消费者在遭遇消费纠纷时,应当真实、客观、理性陈述,避免过度的情绪化表达及侮辱性表达,避免侵害企业名誉权的法律风险。”

编辑:方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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