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网全新改版上线!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主办
消费日报
移动版
消费日报
微信
官方微博
官方抖音
当前位置: 消费浙江> 消费与法> 详情

“小过”不再“重罚” 浙江创新“小过快处”347案94%免罚

时间:2025-08-29 15:50来源:消费日报网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马佳丽)“销售78元过期酒罚5万”“施工未冲洗设施首次违法罚4万”……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小过重罚”争议性行政处罚案件,成为舆论热议焦点。这些案件过错小、情节轻、事实简单,如何快速、公正处理,避免“小过重罚”?

8月27日,浙江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及“小过快处”试点推进会在湖州吴兴召开。记者在会上获悉,浙江创新“小过快处”办案模式,以高频“小过”事项为突破,开发掌上执法模块,实施“快处”,确保裁量统一、过罚相当,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率、规范性和人文关怀。

image.png

目前,通过流程再造和数字化,自3月获批试点以来,浙江已整理出9个高频“小过”事项清单,用新模式结案347起,平均办理周期24.76天,提速超60%。

行政执法连接政府与经营主体,关乎群众对政府和法治的信任。今年,浙江提出“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有呼必应、护航发展”理念,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据悉,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多,涵盖企业经营和群众生活各方面,服务型执法能规范企业行为,还可帮企业防风险、减负担、添活力,推动经济社会良性循环。

近年来,市场监管领域“标识标签”“过期食品”等高频轻微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增多,部分不法分子借此牟利,既挤占消费者正当维权渠道,又影响“小、散、弱”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基层也因业务杂、人手少面临监管压力,传统案件办理模式周期长、效率低,还占用大量行政资源,导致严重违法行为难以及时打击。

为依法依规“短、平、快”处置此类问题,今年初,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后,浙江结合相关办案理念与办案模式创新,提出“小过快处”试点,并于3月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复启动。该试点明确“小过”需满足主观过错较小、事实简单、情节轻微等要素,梳理出9个高频“小过”违法事项,还配套开发掌上执法办案模块,在“浙政钉”嵌入入口,实现案件全流程线上办理。

image.png

记者从推进会上获悉,浙江“小过快处”首批试点覆盖11个设区市及54个县(市、区),其中温州、湖州、嘉兴、舟山、丽水为全域参与。各地结合实际探索优化,提升该模式的适用性与可操作性。

湖州市吴兴区通过“一套指引操作、一套标准文书、一次数据录入”提升执法效能,还攻克了“首违”确认、涉案物品处置等关键问题。此前,当地某小超市因销售过期辣条被举报,执法人员用“小过快处”数字系统固定证据,在线制作笔录。鉴于经营者系首次违法、及时纠正且无危害后果,最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同时开展警示教育并指导建立过期食品清查台账。超市老板表示,原本可能因10元生意面临万元罚款,此次免罚既敲响警钟,也让他感受到执法温度,今后会更注重食品保质期检查。

台州路桥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数据驱动、智能筛查、精准打击”的案源挖掘机制,依托12315平台筛选“小过”线索,建立风险指数模型,将“盲目巡查”转为“精准打击”。

为实现“慎审快批、质效双优”,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推行“首办负责制”,明确案件各环节责任人和时限,将办理周期压缩至20天内,较同类案件提速77%。同时研发“时限精灵”小程序,对案件关键节点进行预告和预警,加快流转速度。

image.png

目前,浙江“小过快处”首批试点事项已全部实现案件“零”突破,办案成效突出。在已办结的347起案件中,免予处罚案件达327起,占比94.2%,累计减免罚没款超187.6元,且实现“零复议、零诉讼”。

得益于“小过快处”对案件查办时效的突破,结案案件案均办理时长缩短至24.76天,案件审批时间仅0.69天,较去年同类案件2.36天的平均审核时间大幅下降。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队队员王璐表示,统一的裁量基准和数字工具如同“说明书”,让办案更有底气。掌上执法流程规范,手机端无纸化操作可通过填空或选择方式在线填写,相同内容后续能直接抓取,大幅减轻工作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则指出,“小过快处”建立的标准化检查、取证及裁量标准,引导一线执法人员更注重证据收集,提升了其法治理念与依法行政水平,助力执法人员通过证据梳理要素间的因果逻辑,形成内心确信,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严格执法并非“一罚了之”,当前“小过快处”试点进入“扩面提质”期。为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称,接下来全省系统将持续做好统筹协调、案件查办与宣传引导工作,推动服务型执法和“小过快处”模式落地见效,进一步营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


编辑:马佳丽

消费日报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消费日报网”或“来源:《消费日报》 ”或带有本网及“消费日报”标识(含LOGO、水印等)的所有形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其著作权均归消费日报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单位或个人未经消费日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链接、转贴、复制或使用。经书面授权使用者,应在下载使用时显著注明“稿件来源:消费日报网”,并不得对内容做任何实质性修改或删减。违者,消费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消费日报》通过本网发布的作品,消费日报社受著作权人委托,禁止任何媒体、网站、单位或个人未经书面授权以任何形式转载或使用。
3、本网未标有“来源:消费日报网”或“来源:《消费日报》”或未带有本网及“消费日报”标识(含LOGO、水印等)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或使用该等内容时,必须完整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行承担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消费日报网”或以其他方式冒用本网名义,消费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人来电、来函与本网联系。
4、未经消费日报社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冒用本网名义进行信息转载、发布或其他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亦不得以本网名义转载来源不规范或版权存疑的信息。对前述行为,消费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因系统维护、升级或服务器迁移等原因需暂停本网服务的,本网将事先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予以告知。因网络线路故障、第三方服务商问题、通讯运营商原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非本网所能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或数据损失,本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6、鉴于本网转载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且该转载未获得授权,请及时与本网联系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本网在核实后将依法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7、联系邮箱:xfrbw218@163.com 电话:010-67604554
8、本声明(含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归消费日报社所有,如有修订以本网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