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网全新改版上线!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主办
消费日报
移动版
消费日报
微信
官方微博
官方抖音
当前位置: 消费浙江> 消费与法> 详情

3包超期海带免罚、地沟油案终身禁入!长三角执法“宽严”之间护民生

时间:2026-01-30 15:45来源:消费日报网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马佳丽)1月29日,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涉企执法裁量权典型案例,覆盖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多个民生领域。此次发布紧随新修订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落地,标志着长三角市场监管进入“五阶裁量、标准统一”新阶段,实现监管力度与温度的精准平衡。

据悉,新修订规定在2023年版基础上优化完善,明确免罚轻罚标准,破解“类案不同罚”等难题。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五个裁量阶次,既为市场主体划定合规边界,也为基层执法提供实操指引,切实落实“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执法承诺。

image.png

 

轻微违法“容错”不“纵错” 小微企业获成长空间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并非免责,而是寓教于罚的精准监管。记者梳理案例发现,不予处罚案例均严格遵循“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及时改正”三大核心要件,既给无心失范的经营主体纠错机会,又通过后续行政指导筑牢合规根基。

2025年3月,江苏溧阳某超市因销售3包超期海带零食(货值15元、获利1.5元)被举报,因系初次违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动配合调查并销毁涉案食品,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监管部门予以不处罚并指导其完善商品盘点制度。安徽铜陵某饭店未及时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销售凉菜,因经营条件合规、案发后迅速整改领证且未危害消费者健康,同样获不予处罚,监管部门同步开展普法指导。

浙江同样推行轻微违法容错机制。2023年12月,海宁某贸易商行在淘宝店销售脱脂奶粉时,因“真低卡”宣传与实际能量值不符涉嫌虚假广告,鉴于其首次违法、涉案情节轻且及时纠正,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减轻处罚1.1万元,并开展合规指导,当事人对此表示认可。“不是一罚了之,而是告诉我们错在哪、怎么改,这样的监管让我们更有信心规范经营。”该商行负责人事后表示。

 

轻重有别“量罚”更“精准” 刚性执法守护核心权益

宽严相济的核心是精准施策,对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等严重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查处。扬州某加工厂生产销售地沟油案即典型从重处罚的案例。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非食品原料及成品地沟油,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判刑,监管部门同步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对4名相关人员作出终身行业禁入,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浙江桐庐某制药公司2017-2019年间,通过支付58万余元回扣促成120余万元药品采购,调查中四次拒供材料阻碍执法。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从重罚款240万元,处罚获复议和诉讼支持,相关受贿人员已被追责,严打商业贿赂乱象。

此外,在商标侵权、转供电乱收费等领域,执法部门同样坚持量罚相当。上海某公司明知是假冒劳斯莱斯车辆仍对外出租,构成商标侵权,因系初次违法、配合调查且及时整改,被从轻处罚4.4万元;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某公司作为转供电主体,额外多收取商户电费3万余元,因初次违法、主动全额退还多收款项,被从轻处罚警告并罚款5000元,同时监管部门联合开展转供电环节专项排查,推动区域内小微商户用电负担减轻。

 

区域协同“标尺”更“统一” 筑牢高质量发展法治根基

长三角作为我国经济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的区域之一,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尺度是推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此次三省一市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涵盖12起不同类型案件,既包括浙江、上海、江苏、安徽四地的执法实践,又覆盖五个裁量阶次,有效推动区域内执法标准全面衔接。

“过去不同地区对同类轻微违法的处罚可能存在差异,现在有了统一的裁量标准和典型案例指引,企业无论在长三角哪个城市经营,都能清晰知晓行为边界,执法部门也能更精准地开展执法工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此前在解读“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时表示,此类制度设计既避免了企业因无心之失陷入经营困境,又通过明确裁量边界封堵了不法分子钻空子的空间,实现了营商环境优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双向赋能。

从轻微违法的教育引导,到严重违法的从重惩处;从个案处理的精准裁量,到区域执法的标准统一,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正以“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执法实践,构建起“企业自律、执法规范、公众监督”的多元共治体系。

下一步,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执法协同,不断完善裁量基准,让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为长三角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也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可借鉴的区域样本。


编辑:马佳丽

消费日报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消费日报网”或“来源:《消费日报》 ”或带有本网及“消费日报”标识(含LOGO、水印等)的所有形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其著作权均归消费日报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单位或个人未经消费日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链接、转贴、复制或使用。经书面授权使用者,应在下载使用时显著注明“稿件来源:消费日报网”,并不得对内容做任何实质性修改或删减。违者,消费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消费日报》通过本网发布的作品,消费日报社受著作权人委托,禁止任何媒体、网站、单位或个人未经书面授权以任何形式转载或使用。
3、本网未标有“来源:消费日报网”或“来源:《消费日报》”或未带有本网及“消费日报”标识(含LOGO、水印等)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或使用该等内容时,必须完整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行承担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消费日报网”或以其他方式冒用本网名义,消费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人来电、来函与本网联系。
4、未经消费日报社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冒用本网名义进行信息转载、发布或其他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亦不得以本网名义转载来源不规范或版权存疑的信息。对前述行为,消费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因系统维护、升级或服务器迁移等原因需暂停本网服务的,本网将事先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予以告知。因网络线路故障、第三方服务商问题、通讯运营商原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非本网所能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或数据损失,本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6、鉴于本网转载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且该转载未获得授权,请及时与本网联系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本网在核实后将依法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7、联系邮箱:xfrbw218@163.com 电话:010-67604554
8、本声明(含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归消费日报社所有,如有修订以本网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