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实施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扎实开展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工作,畅通商品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山西省线下经营主体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合法资格的线下经营主体,所称消费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根据《指引》,山西将坚持“政府鼓励倡导、经营者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连锁商超、品牌连锁店、厂商直营实体店、大型商场等经营主体,在省内推行异地异店退换货。
在承诺方式上,经营者可根据经营商品属性和实际经营条件,采取“一企业一承诺”或“一门店一承诺”方式,明确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时限(不少于7日)、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方式以及退款时限和方式等。消费者协会应将作出承诺的经营者录入全国“消费查”平台,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停止经营、履行承诺情况较差或拒不履行承诺的经营者,从平台移除。
《指引》对经营者义务作出规范:作出承诺的经营者应严格履行承诺,对消费者合理诉求不推诿、不拖延,及时办理退货,及时返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品价款;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商品是否纳入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范围,清晰说明退换货范围、时限、条件、办理流程等;原则上以消费者原付款方式和渠道,在约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理退款,特殊情形可协商确定。退货价款按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参与优惠活动部分的商品退货导致无法享受原有优惠的,按购买时单品价格重新结算。商品退回产生的运费、刷卡手续费等费用,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消费者而言,《指引》明确,应在经营者承诺期限内,凭购物发票或其他有效购物凭证,通过指定退货渠道提出退货申请;退货商品应保持完好,不得影响二次销售;办理退货时,应将商品本体、配件、商标标识、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外包装等一并退回。赠品无法一并退回的,若事前标注价格,经营者可要求消费者按标注价格支付;未标注价格的,双方可参照同类商品市场价格协商处理。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强调消费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谋取不当利益,禁止“假意购买、恶意退货”“先使用后退货”“擅自调换”等行为。经营者有证据证实消费者购买商品并非基于生活消费需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退货情形的,有权拒绝退货并说明理由。
因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引发消费争议的,消费者可通过消费者协会、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12315平台投诉,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高捷)
编辑:袁和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