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市消保委临港分会成功调解一起涉及中药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一位消费者在江阴市某药店购买了川贝母,回家后却发现与网上图片不符,疑似为平贝母。消费者认为药店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江阴市消保委临港分会投诉,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
临港分会工作人员收到反映后迅速响应,前往药店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药店中药架上的标识为“贝母”,但并未明确标注区分川贝和平贝。而新店员因不熟悉中药材,误将较为便宜的平贝当作较贵的川贝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本案中,药店虽然不存在主观欺诈意图,但客观上导致了偏差,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协商,药店承认错误,退赔相关费用给消费者,双方达成和解。
江阴市消保委临港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中药材时,应仔细核对商品信息,确保购买到符合自己需求的正品。同时,也提醒中药店经营者,在销售中药材时,应确保商品标识清晰,避免因标识不清或员工不熟悉导致消费者误解。药店应配备专业的执业中药师,确保中药材的配置准确无误,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陈君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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