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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发布

采纳了酿酒行业提出的建议和诉求

时间:2021-01-11 11:22:59 来源:消费日报

  消费日报讯 (实习记者 贾淘文)2020年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2项标准修改单,明确酒类制造企业可与下游污水处理厂协商约定间接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准制定期间,中国酒业协会先后多次开展行业调研和重点企业碰头会议,向相关部门反映行业现状和诉求,提出建议。其中包括放宽水污染物间接排放相关政策以及完善排放指标在线监测管理等。

  据了解到,此次2项标准修改单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允许酒类制造企业与下游污水处理厂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共同约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并作为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二是执行约定浓度限值的企业,要将相关污染物指标的自行监测数据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下游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此外,2项标准修改单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信息公开等要求,有利于执法监管和公众监督。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2项标准修改单只调整了管理政策,不涉及技术门槛和经济成本问题,因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尽快实施2项标准修改单,有利于及早释放政策红利,降低酒类制造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提高污水处理厂氮磷脱除效率,促进经济与环境双赢”。

  2019年1月,《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初稿撰写工作正式启动,该标准将整合原有标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和《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并将黄酒、葡萄酒、露酒纳入其中,进一步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加强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目前,“啤酒、发酵酒精和白酒等2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已基本采纳酿酒行业提出的建议和诉求。一方面,酒类制造企业执行约定的浓度限值,有利于降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另一方面,污水处理厂可以提高氮磷去除效率,稳定发挥减排效益。而之前制定的《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暂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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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赵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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