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网讯 12月17日上午,记者从《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一老一小”问题关系千家万户。俗话说“少年强则中国强,老年安则社会安”。近年来,养老问题成为热门话题。据了解,南昌市于200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 截至2019年11月13日,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达到了94.43万,占全市总人口比重的17.7%,并且以年均3.8%的速度持续增长,预计202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100万。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呈现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快速化等“四化叠加”趋势。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增加,并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明显。
为帮助广大老年人更加清楚地了解与他们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敏就《条例》进行了解读。《条例》结合南昌实际及实践经验,共六章四十八条,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效立法的原则,在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大胆创新,彰显南昌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保障基本服务,明确适度普惠。《条例》首先体现的就是政府“兜底”项目明确,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享受更多看得见、找得着的实惠。如在第二十条明确了政府提供的9项基本公共服务内容,第二十九条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4项基本医疗服务内容,并在第十九条中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投入,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同时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居家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并出台助餐补贴办法。第三十一条,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
理顺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只有形成部门联动机制,聚集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等多方合力,才能更好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条例》不仅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还在第四章明确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考核督查、标准化建设、服务评估、举报投诉制度,并在第四十六条明确了相关处罚。
规范规划建设,体现养老优先。《条例》不仅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怎么建、建多少、怎么管,从总体上要求编制专项规划,又从细节上规定了建设标准、整合利用资源、盘活资产、配建要求、运营管理、无障碍设施改造等内容。如为了补齐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短板,《条例》第十二条不仅对新建住宅区、老旧城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进行了规定,而且突出了农村居家养老设施的配建要求。为了创新养老服务设施的政府支持方式,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旧城区改造中,五亩以下难以单宗出让的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了体现规划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并在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相应处罚。
鼓励产业发展,满足市场需求。《条例》设计了许多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居家养老产业发展的规定。如:第十七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使用权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拓宽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从税费减免、融资贷款、精减审批环节给予优惠政策。同时,为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第二十四条要求以合同形式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紧跟时代步伐,推进服务创新。围绕南昌市“1+5+X”邻里中心工作要求,专门在第十四条作了社区邻里中心的规定。为便于老年人出行,在第十八条强调了适老化改造。为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对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及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作了要求和规定。建立互助式养老形式,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激励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中。
南昌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曾宏斐告诉记者,《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赋予了民政等职能部门执法权,对不当经营行为及时追究法律责任。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和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政府补助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失职等行为明确了处罚细则。(邓艺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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