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刑事案件,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9月,张某承包了湖南某公司的两个工地劳务工程,双方于2020年9月30日按照合同单价和实际收方量完成结算,并已结清所有劳务承包工程款。张某却因自身原因导致亏损,拖欠了1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02460元。2020年11月26日,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张某于2020年12月3日前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后张某与该17名农民工协商,约定于2021年1月25日到平江县社保局支付工资。到了1月25日时,社保局工作人员打电话督促张某履行约定时,张某拒接电话,并采取更换电话卡、更换居住地点等方式,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2021年2月25日,张某被平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家属筹钱将拖欠的17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全部付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筹钱,付清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艾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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