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6月3日电(记者兰天鸣)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3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邢某某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案是长三角区域首例非法猎杀中华鲟犯罪案件。
经查,2019年8月6日,犯罪嫌疑人邢某某驾驶自购渔船从江苏省启东市连兴港出发,在没有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行至上海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实施无证捕捞,并使用机轮劈水网进行拖网作业两次,捕获花鲢、鲈鱼及一条中华鲟。
邢某某将上述渔获物从拖网上取下时,发现该疑似中华鲟个体无活力但尚未死亡,即将该鱼连同其他渔获物一并放入船上冰柜内进行冷藏,欲自行食用。2019年8月7日凌晨,邢某某将船只停靠在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奚家港闸口处时被渔政部门查获。经DNA及年龄鉴定,涉案中华鲟死亡个体全长60厘米、重1.87斤,年龄约为1龄至2龄,系幼鱼,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邢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4000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邢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40000元;被告人邢某某就其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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