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叶德宝 马佳丽)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携手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并与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下称《事项清单》)。这两份文件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更好地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虽能防止证据损毁和危害扩大,但也可能对经营主体造成一定影响。为此,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四地监管部门共同研究,探索在保障监管到位的同时,减少对经营主体的伤害。
《指导意见》统一制定了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明确了6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长三角一体化工作。这一举措既体现了对经营主体的关怀,也展现了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不仅如此,《事项清单》更进一步细化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据悉,在食品、广告、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以及药品化妆品等6个业务领域,共列出了22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只要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的可能性,且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就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以一起广告违法案件为例,某公司在公众号上使用“全国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涉嫌违法。但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并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因此,执法人员决定不实施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物品和设备。
这两份文件的发布,为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统一规范、细化可操作的执法指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也彰显了法治在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下一步,长三角地区各市场监管系统将不断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共同促进区域执法制度统一,为助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及执法实践保障。浙江也将以此为契机,加强宣传培训,确保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真正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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