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刘自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50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特别是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
为保障粮食生产,《条例》对耕地保护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保护,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监测网络,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依法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和管护力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措施。鼓励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指导粮食生产者采取秸秆科学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组织,通过代耕代种、订单种植等方式复耕复种,恢复的撂荒地应当用于粮食种植等农业生产。
山西省处于北方农牧交错带核心区域,独特的自然条件与农业传统孕育了丰富的杂粮资源,被誉为“小杂粮王国”。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方面,特色杂粮扮演着重要角色,是重要的应急替代粮源。
为推动山西省“特”“优”农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规定,政府应当扶持谷子、高粱、荞麦、莜麦、绿豆、豌豆、马铃薯等特色杂粮农作物的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推广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优良品种,优化杂粮生产布局,发展规模化种植。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粮食品牌,强化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提升粮食产品市场竞争力。
粮食流通是粮食安全保障的关键环节,其核心在于确保粮食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链条高效、稳定、可控流动。《条例》规定,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在粮食购销旺季、粮油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期,粮食和储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粮食运输,确保粮食高效流通、供应及时。
为阻断粮食运输过程中的污染源,尤其是严控口粮运输质量安全,《条例》规定,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作为食用用途粮食的运输和装卸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从而构建起粮食流通安全“防火墙”。
《条例》规定,要加强粮食购销和储备安全监管,建立监管新模式,通过该省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实现国家、省、市、县、库互联互通,数据自动采集与共享,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动态远程监控、实时在线监测,用穿透式监管守住管好“三晋粮仓”。
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同时,明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和粮食安全信息发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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