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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汉区法院发出首份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

时间:2024-08-23 14:34:05 来源:新华网

       近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在执行程序中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出首份《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拿到首份证明书的章某,连连向执行法官道谢。

  4年前,章某受王某邀请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餐饮公司,王某认缴出资180万元,章某认缴出资2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0年底。

  因餐饮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多起诉讼纠纷,拖欠货款及员工工资60余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因餐饮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员工何某便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2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法院判决,责令二人分别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何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和章某均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法院通过财产调查发现,王某因多起纠纷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章某名下银行存款也仅2万余元,不足以覆盖何某的债权。为尽快帮助何某要回拖欠的工资,执行法官几经辗转联系到章某,其表示自己虽然是公司股东,但对公司的债务却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都是王某一人在处理公司事务。

  “法院的判决我并非不愿执行,只是现在公司涉及十几起纠纷,光是官司都打不完了。”经过执行法官释法劝导,章某也道出了自己的担忧。

  “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财产的重要基础。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现实中,债权人很难掌握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果多个债权人向同一股东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能导致重复诉讼。”江汉区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了解章某的顾虑后,执行法官向其释明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仅以其未出资金额为限,未实缴或缴足出资的股东在替公司承担对应数额的债务后,即视为完成全部出资。

  考虑到后续章某可能面临其他类似纠纷,在章某主动将欠付何某的9万元支付到法院后,执行法官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证明章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江汉区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凭持有的《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即可证明其在执行过程中的履行出资事实,方便审判部门高效审理,准确认定股东未出资金额,也避免股东重复承担出资义务。”(李彦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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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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