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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 夜郎古酒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向郎酒赔偿近2亿元

时间:2024-11-26 13:40:23 来源:消费日报网

  舆情事件:11月11日,夜郎古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夜郎古酒业”)发布声明称,公司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合称“郎酒公司”)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判决书提到,夜郎古酒业等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夜郎古酒业等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郎酒第230457号商标的“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夜郎古酒方面需就商标侵权行为赔偿郎酒方面经济损失1.95亿元,并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郎酒方面100万元。

  此外,夜郎古酒的多个企业主体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根据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7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具体披露,法院认为,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均为“夜郎古”文字商标,被诉白酒及相关网页、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的标识为“夜郎古酒”标识,且各文字字体、大小一致,成同行或同列排列,“夜郎古酒”标识整体发挥了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夜郎古酒业称,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夜郎古酒业表示,“夜郎古”是其自1999年起即已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亦是公司于2005年申请注册的商标,后续还陆续注册了四枚不同字体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标,以上商标目前全部处于合法有效注册状态。

  夜郎古酒业还称,本案属于“夜郎古”与“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郎酒公司针对其最早注册的第4991740号“夜郎古”商标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过异议,商标局已于2011年作出裁定并驳回了郎酒公司的异议,商标局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且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舆情分析:消费日报舆情中心根据网上传播数据进行具体分析,舆情数据主要分布于短视频端,其中短视频端95978篇次占比47.26%,其次依次为微博端39578篇次占比19.49%、微信端22502篇次占比11.08%、客户端18142篇次占比8.93%、新闻端12771篇次占比6.29%、问答端7686篇次占比3.78%、网站5088篇次占比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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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信息分布来源

  新闻报道及网络评论主要围绕“人民法院、诉讼、执行、竞争、判决、郎酒、纠纷”等关键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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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媒体印象词云图

  本次事件中,负面新闻4.89万条,占比24.08%,中立新闻10.54万条,占比51.90%,正面新闻4.88万条,占比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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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信息属性走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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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感分布图【注:单位(万)】

  该事件网络信息总量共计17万余条。其中短视频8万2千余条、微博3万9千余条、客户端2万8千余条、微信2万2千余条成为热度最高传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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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平台活跃度分析【注:数据=文章发布+视频发布+评论+阅读+转发+点赞+投票 单位(万)】

  舆情启示:此次夜郎古酒业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的判决结果在白酒行业掀起了轩然大波,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场纠纷不仅关乎两家企业的经济利益,更触及了商标权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法律裁决的公正性等核心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基于对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严格解释与适用。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承载着品牌的声誉与价值,其专用权应得到充分保护。法院认定夜郎古酒业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的“郎”商标专用权,并判决其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宣传和销售,这是维护商标专用权、保障市场秩序的必要举措。同时,法院还指出夜郎古酒业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这进一步体现了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

  从市场与品牌的角度来看,夜郎古酒业对此判决持有异议,并计划提起上诉。夜郎古酒业认为,“夜郎古”商标源自贵州夜郎文化,与郎酒公司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的“郎”酒品牌内涵存在显著差异,且双方已共存20多年。这一观点反映了企业在品牌建设与市场定位上的独特视角和诉求。夜郎古酒业强调其品牌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底蕴,试图证明其品牌使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在这场纠纷中,必须还要注意到市场竞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白酒行业作为中国传统产业之一,历史悠久、品牌众多,市场竞争尤为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之间的品牌竞争和商标纠纷时有发生。然而,如何平衡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促进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商标专用权,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鼓励企业创新品牌、提升品质,通过公平竞争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此案还引发了关于商标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讨论。有观点认为,“夜郎古”作为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历史传承的品牌名称,其使用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然而,在商标权保护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如果商标权的行使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或阻碍了行业发展,那么这种保护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在解决此类纠纷时,要兼顾法律原则与市场实际,既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推动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和市场的公平竞争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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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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